2025-07-31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中信金融资产湖北分公司”)拥有对荆州市华远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资产,拟对该资产进行处置。现公告如下:

  一、资产情况

  中信金融资产湖北分公司拥有对荆州市华远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资产,截至基准日2024年3月31日,债权本息合计6963.88万元,其中本金合计6611.84万元,利息合计352.04万元(资产详细情况参见附件:债权明细表)。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的约定,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等计算。公告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原已签署的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准。债务企业位于湖北省荆州市。

  二、交易条件

  要求竞买人信誉良好,有付款能力且交易资金来源合法,能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等有关联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宜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四、处置方式

  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清收、诉讼追偿、债务重组、公开转让等。如采取公开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户或打包处置,整体或其中任意资产与其他符合转让条件的资产组合打包处置。

  五、联系方式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胡先生、李女士,联系电话:027-88314620。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阳女士,联系电话:027-88318257。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2025年7月31日

 

截至2024年3月31日,标的债权明细如下表(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利息 债权本息合计 抵、质押物 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1 荆州市华远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189.34 222.79 2412.13 1、荆州市华远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荆州开发区岑河原种场9142.82㎡工业厂房(其中钢构面积4826㎡,办公楼面积4316㎡)、工业用地面积18405.67㎡; 2、陈先保名下位于荆州市沙市区三湾路17号奥林香樟园15栋2门,房产面积133.01㎡; 3、陈先保、李月名下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园林路33号丰景园小区1栋1门4楼2号、5号房产,房产总面积298.76㎡; 4、荆州市华远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69套机械(新型数控设备/通用设备)。 荆州市华远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陈先保、李月
2 湖北津港实业有限公司 2210.00 / 2210.00 湖北津港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318国道与沙锣路交汇处(318国道与东方大道交汇处)房地产,现有建筑面积25161.98㎡,占地面积共计51620.39㎡(其中国有商业划拨用地面积30286.95㎡,代征地面积13333.4㎡,租用锣场村集体用地面积8000.04㎡)(该资产通过协议抵偿荆州农商行债务,抵债资产未过户)。 朱利军、荆州市津港饲料有限公司、湖北津港实业有限公司
3 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 742.50 93.33 835.83 湖北龙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48号(原楚天大厦)2-3层商业房产,建筑面积1145.42㎡、土地面积268㎡。 湖北龙超投资有限公司、李永华、李超、何成文
4 湖北三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470.00 35.92 1505.92 1、湖北三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开发区沙洪路工业房地产,房屋面积12334.22㎡、土地面积27583.58㎡; 2、湖北三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市月堤路工业房地产,房屋面积2371.79㎡、土地面积3637.15㎡。

  湖北三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三江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荆州市兆博商贸有限公司、杨方仁、杨敏、杨毅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利息等债权余额,基准日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由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
        4、清单中债务人、债务金额、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抵质押物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