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3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依法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26年1月12日
附件:不良资产明细表 基准日:2025年9月20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债务人 | 地区 | 本金 | 利息 | 费用 | 担保人 | 抵质押物 |
| 1 | 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 | 14,150.00 | 601.24 | 0.15 | 抵押人: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欣锦阳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1、张家港保税区德富康化纤原料贸易有限公司 2、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 3、张家港锦亿化纤有限公司 4、张家港欣锦阳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
1.欣欣高纤名下位于张家港金港镇德积长江东路南侧1-3、5-6幢工业房地产,房产面积35398.12平方米、土地14905.3平方米,权利价值合计9400万元。 2.欣欣高纤名下金港镇德积人民东路北侧工业房地产,房产面积113890.34平方米、土地面积127324.7平方米,第二顺位抵押,权利价值8100万元。 3.欣锦阳名下位于金港镇保税区扬子江渤海路北侧28号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138908.86平方米,土地面积129341平方米,三顺位抵押,权利价值15000万元。 |
| 2 | 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 | 苏州 | 1,600.00 | 70.95 | 0.15 | 抵押人:张家港欣锦阳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1、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张家港锦亿化纤有限公司 3、张家港欣锦阳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
欣锦阳名下位于金港镇保税区扬子江渤海路北侧28号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138908.86平方米,土地面积129341平方米,三顺位抵押,权利价值15000万元。 |
| 3 | 张家港欣锦阳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 苏州 | 8,176.00 | 314.10 | 46.63 | 抵押人:张家港欣锦阳高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1、张家港欣欣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贲永宝 3、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 4、张家港锦亿化纤有限公司 |
欣锦阳名下金港镇保税区扬子江化工区渤海路北侧28号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138908.86平方米,土地面积129341平方米。银团第一顺位抵押,权利价值总计18600万元。 |
| 合计 | 23,926.00 | 986.29 | 46.93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联系人:翁先生
联系方式:0512-65008189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122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25-57710740、025-57710776、15366160828、025-57710758。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5年9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保证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其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保证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