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津新纳迪(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与津新纳迪(海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将依法享有的对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和天津普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两户债权资产的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等全部权益转让给受让方,特此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人。
津新纳迪(海南)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清单中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津新纳迪(海南)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以及相关司法文书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还款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或还款责任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余额 | 欠息 | 保证人 | 抵押人 | 抵押物 |
| 1 | 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 18,699,999.93 | 2,453,255.39 | 新疆一源实业有限公司、刘一、王甜、刘浩楠 | / | / |
| 2 | 天津普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 75,928,545.22 | 63,271,385.41 | 新疆一源实业有限公司、刘一、王甜、普罗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三木实业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7号1栋1层110号房产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7号土地使用权 |
注:债权资产利息、罚息、复利均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在该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自该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此表未附,另行计算。债权实际金额以依据原债权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津新纳迪(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