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5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依法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特公告通知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26年2月13日
附件:不良资产明细表 基准日:2025年9月15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地区 | 借款人 | 本金 | 欠息 | 费用 | 担保人 | 抵(质)押物 |
| 1 | 南京 | 南京银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 16,000.00 | 1,275.91 | 96.33 | 保证人: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抵(质)押人:南京银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华中苑酒店有限公司、南京银嘉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银赞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抵押物1:南京银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南部新城健康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26747.61㎡,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为银团贷款设定抵押; 抵押物2:南京华中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佳湖东路9号的商业房地产,房产建筑面积47895.06㎡,二押; 质押物1:南京银嘉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城医疗5100万元股权,为银团贷款设定抵押; 质押物2:合肥银赞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城医疗4900万元股权,为银团贷款设定抵押。 |
| 2 | 南京 | 南京银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7,760.66 | 1,229.16 | 96.66 | 保证人: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清平、刘怡 抵(质)押人:南京银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银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西路59号2栋、3栋的商业房地产,房产建筑面积合计24954.88㎡ |
| 3 | 无锡 | 无锡锡晟置业有限公司 | 14,200.00 | 1,492.86 | 86.17 | 保证人:浙江天剑置业有限公司、弘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抵(质)押人:无锡锡晟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弘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晟景耀置业有限公司 | 抵押物:无锡锡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安阳路与陆北路交叉口西南侧的30套在建工程和79套住宅现房,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2635.44㎡; 质押物1:无锡弘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锡晟置业600万元股权; 质押物2:江阴晟景耀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锡晟置业1400万元股权。 |
| 4 | 无锡 | 江苏倪家巷集团精毛纺织有限公司 | 6,355.01 | 423.42 | - | 保证人: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倪成良、滕青、倪新瑞、吴少英、杨洪孝、葛琴玉 | / |
| 5 | 南通 | 南通尤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35,598.91 | 8,115.67 | 92.54 | 保证人:南通优家尤嘉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南通博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顾晓群 抵(质)押人:南通尤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南通尤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钟秀中路35号、78号的商业房地产,房产建筑面积合计89352.33㎡ |
| 合计 | 89,914.58 | 12,537.01 | 371.7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联系人:钟经理
联系电话:025-84207888-60941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148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联系人:史先生
联系电话:025-57710664、025-57710758
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5年9月15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担保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其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保证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