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7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称中信金融资产广西分公司)拟依法公开处置持有的对桂林富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以下称标的债权,详见本公告所附公告清单具体列示),现发布资产处置公告,广泛征集意向买受人,本次处置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如下:

  一、标的债权情况

  截至处置基准日2026年1月20日,标的债权金额合计8,698,425.41元,其中:债权本金6,877,908.68元,利息1,780,525.73元,垫付费用39,991.00元,债务人位于广西桂林市。标的债权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抵押物位于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公告清单列示。

  标的债权以及从处置基准日至标的债权转让日所产生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清偿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迟延履行金等,最终按标的债权项下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事项计算。标的债权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如需了解有关标的债权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famc.citic查询或与本公告列示的交易联系人接洽。

  二、交易对象的要求

  交易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且具备支付能力、交易资金来源合法并可承担购买标的债权所带来的风险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标的债权:(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标的债权项下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对标的债权的折价购买。(七)反恐及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受国际制裁的主体;(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受让人须在标的债权成交确认前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其不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项下禁止受让不良资产的主体。标的债权的成交买受人须配合中信金融资产广西分公司开展合规访谈,如拒不配合合规访谈的,中信金融资产广西分公司有权终止交易。

  三、处置方式及公告期

  1、处置方式: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单户处置或组包处置,拟采取公开竞价、公开拍卖等方式。

  2、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四、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在交易价格相同情况下,一次性付款的交易条件享有优先成交权。

  五、接受征询或异议

  如需了解标的债权具体情况或对标的债权处置有异议的,可向中信金融资产广西分公司提出;本公告期内,中信金融资产广西分公司同时受理投资者报名和对标的债权处置的有关异议和征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先生  唐先生

  联系电话:0771-5842161  0771-5892931

  中信金融资产广西分公司暨联系人联系地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3号  邮编:530022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金先生,0771-587125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0771-2826653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6年2月27日

  公告清单

处置基准日:2026年1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所在地 借款合同编号 标的债权余额合计 其中:1.本金余额 2.利息 3.代垫费用 担保人 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所在地 诉讼情况
1 桂林富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市 363802182680981 8,698,425.41 6,877,908.68 1,780,525.73 39,991.00 抵押人:周新春、申三连    保证人:周新春、申三连、周毅、周冬阳   1、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50号2#综合楼层3号铺247.92㎡; 2、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50号2#综合楼1号办公,403.95㎡; 桂林市七星区 已判决,已执行
  合计     8,698,425.41 6,877,908.68 1,780,525.73 39,991.00        

  注:

  1、本公告清单所列示标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均截止至处置基准日2026年1月20日,该基准日后利息、罚息、违约金按标的债权项下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及生效法院判决确认事项进行计算。

  2、本公告清单所列示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

  3、若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依法依约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承担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