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一、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西林农商行(2025)001号/广西Y20253019-1号),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广西西林县瑞桂吉纯生态木棉有限公司等8户12笔债权资产(详见本公告所附《债权转让清单》具体列示,以下称“标的债权”)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现将前述债权转让事实依法通知本公告所附《债权转让清单》具体列示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及该等债务人及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
二、债务催收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作为标的债权的合法受让方,现要求本公告所附《债权转让清单》具体列示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该等债务人/担保人的义务承继人,从本公告刊发之日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明形成标的债权项下清偿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法院抵债裁定书、资产抵债合同协议等),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履行标的债权的债务清偿责任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776-8680013
联系地址:广西百色市西林县政兴路福宁转盘旁(西林农村商业银行9楼9010室)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联系人:兰先生
联系电话:0771-5828510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3号
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6年04月16日
| 债权转让清单 | |||||||||
| 基准日:2025年7月31日 | 单位:人民币元 | ||||||||
|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借款合同名称及编号 | 本金 | 利息 | 代垫费用 | 债权合计 | 抵/质押物 | 担保人 | 诉讼情况 |
| 1 | 广西德达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659602201736665 | 5,200,000.00 | 1,397,859.11 | 0.00 | 6,597,859.11 | 抵押担保:1.债务人位于广西西林县普合乡大河村斗米屯老寨片区的沙糖桔林林权,租赁农田面积247亩(林调报告显示砂糖桔林面积为86亩),租赁期自2014年5月28日至2039年5月27日,担保债权数额520万元。 2..债务人位于广西西林县那劳镇洞坚村弄南屯弄南片区的317.6亩芒果林林权(已灭失)。 |
李健松、王立贵、王晓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已诉讼 |
| 2 | 广西西林大西南林化有限公司 | 659602201556038 | 2,215,359.55 | 1,222,395.08 | 0.00 | 3,437,754.63 | 抵押担保:1.位于西林县普合乡大河村母湖屯的315吨松香、143吨松节油(已变现处置); | 邹瑜、宁含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未诉讼 |
| 659602202615734 | 3,000,000.00 | 1,008,223.81 | 0.00 | 4,008,223.81 | 抵押担保: 1.广西西林大西南林化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西林县普合乡大河村母湖屯的6303.3㎡(9.45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4019.52㎡)、机械设备5台。土地为第二顺位抵押(第一顺位同为西林农商行),担保债权数额90万元;厂房未见产权证及他项权证;机械设备未能在现场确认。 2.邹瑜以其名下位于西林县西平乡弄工村弄工屯渭梅坡马尾松林权517.92亩(已变现出售)。 |
邹瑜、宁含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未诉讼 | ||
| 3 | 广西西林驮娘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659602201402520 | 9,949,489.68 | 2,559,309.70 | 0.00 | 12,508,799.38 | 抵押担保: 1.债务人名下位于西林县八达镇城区河堤路时代广场公寓楼1单元1601、1701、1801、1901、2001号共5间房产,建筑面积合计4215.25㎡,抵押担保数额1000万元,第四顺位抵押; |
百色市西林县锦象酒店管理有限、陈纪杭、潘彩姣 | 已诉讼 |
| 659602202071021 | 1,962,705.32 | 547,988.73 | 0.00 | 2,510,694.05 | 抵押担保: 1.债务人名下位于西林县八达镇城区河堤路时代广场公寓楼1单元1601、1701、1801、1901、2001号共5间房产,建筑面积合计4215.25㎡,抵押担保数额200万元,第五顺位抵押; |
百色市西林县锦象酒店管理有限、陈纪杭、潘彩姣 | 已诉讼 | ||
| 4 | 广西西林县瑞桂吉纯生态木棉有限公司 | 659602194385901 | 870,000.00 | 312,409.34 | 6,727.00 | 1,189,136.34 | 抵押担保:抵押物已变现出售。 | 苏瑞权、苏子珊、黎滕 | 已诉讼 |
| 659602194385861 | 0.00 | 202,530.76 | 7,366.00 | 209,896.76 | 抵押担保:抵押物已变现出售。 | 苏瑞权、苏子珊、黎滕 | 已诉讼 | ||
| 659602194383761 | 7,299,869.00 | 1,601,250.71 | 31,864.00 | 8,932,983.71 | 抵押担保: 1.苏瑞权名下位于西林县那劳镇宫保新区、西林县足别乡板桥村板桥屯枫树坡的9项房屋建筑和3宗土地,土地面积13003㎡(19.5亩),建筑面积4207.36㎡,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 2.苏瑞权名下位于西林县西林县八达镇火亮山路林业局院内1套住宅,建筑面积107.45㎡,第一顺位抵押,抵押债权数额20万元; 3.苏瑞权名下位于西林县那劳镇的占地103亩的30万株木棉树,因与群众的地租到期,无法继续缴纳租金,大部分已被破坏,目前剩余不足3万株; |
苏瑞权、苏子珊、黎滕 | 已诉讼 | ||
| 5 | 广西西林县生态原农业合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659602220389435 | 5,000,000.00 | 1,044,617.65 | 0.00 | 6,044,617.65 | 抵押担保:兴义市汇兴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坐落于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龙吊寺的5074㎡(7.61亩)工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第一顺位抵押,抵押债权数额500万元。 | 林兴智、姚卫星、郭先良、刘国云 | 已诉讼 |
| 6 | 西林县凯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5960220074161 | 8,000,000.00 | 1,566,728.19 | 35,984.00 | 9,602,712.19 | 抵押担保:债务人名下位于西林县八达镇河堤路时代广场公寓楼1单元1201号、1301号、1401号、1501号四处住宅房产,面积合计3372.2㎡(每间房产各843.05㎡),均为第一顺位抵押,抵押债权数额800万元。 | 卢玲、陈晓诚 | 已诉讼 |
| 7 | 西林县林丰营林有限责任公司 | 659602190081882 | 4,999,249.08 | 915,099.51 | 24,602.00 | 5,938,950.59 | 抵押担保: 1.广西乐业县恒森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乐业县同乐镇平寨村什岩工业区的职工宿舍、磨锯房、配电房、锅炉房、制碳车间职工宿舍、烘烤房8间,抵押登记方式为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担保数额500万元。 2.西林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林县八达镇环城东路006号的食堂及职工宿舍、五金仓库、机修房、上锯材车间、上成品车间等房屋建筑物及机械设备,未见抵押登记办理材料(已处置)。 |
王青、吴相华、吴彬 | 已诉讼 |
| 8 | 西林县泰隆贸易有限公司 | 659602202233141 | 5,467,127.91 | 1,678,714.19 | 0.00 | 7,145,842.10 | 抵押担保: 1.广西西林瑞鑫饮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林县八达镇河堤路时代广场2栋1单元212号房(82.38㎡)、4栋1单元101号房(300.5㎡)、4栋1单元102号房(293.09㎡)共3处房产,面积合计675.97㎡,第一顺位抵押,抵押债权数额合计为550万元。 |
陈志茂、赖建印、广西西林瑞鑫饮食有限公司 | 已诉讼 |
| 合计 | 53,963,800.54 | 14,057,126.78 | 106,543.00 | 68,127,470.32 | |||||
注:1.本《债权转让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及垫付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债权转让清单》列示的担保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对该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免除,该等担保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3.本《债权转让清单》列示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本《债权转让清单》列示的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抵/质押物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4.如本《债权转让清单》列示的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相关合同约定、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