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11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依法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特公告通知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26年7月23日

  附件:不良资产明细表       

基准日:2026年4月2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务人 区位 本金 利息 费用 担保人 抵押物
1 徐州御嘉置业有限公司 徐州 494,274,111.11 146,051,540.40 3,512,337.00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潘胜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徐州海亚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原矿务局党校旁三宗商住土地抵押,用地面积分别为104887㎡、121987㎡、27112㎡,合计面积253986平方米。
2 徐州御泰置业有限公司 徐州 615,049,309.16 78,513,645.55 0.00 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 1、借款人名下259地块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御湖天下·棠悦”项目未预售部分土地抵押;
2、徐州海亚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原矿务局党校旁三宗商住土地第二顺位抵押,合计面积253986平方米。
3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 230,000,000.00 9,837,580.68 0.00 第3-11户债权抵押担保如下: 1、无锡苏服服饰有限公司、无锡泰伯服饰有限公司和无锡爱梦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锡红豆国际广场20套面积为9150㎡的办公房地产抵押;
2、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及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名下镇江红豆购物广场抵押担保,面积50788平方米;
3、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提供抵押担保,面积110392.2平方米。
4 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 70,000,000.00 3,061,632.57 0.00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5 鸿缙纺业(无锡)有限公司 无锡 100,000,000.00 5,451,495.78 0.00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6 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 无锡 100,000,000.00 4,177,313.65 0.00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7 红豆集团童装有限公司 无锡 60,000,000.00 2,504,248.27 0.00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8 无锡苏服服饰有限公司 无锡 25,000,000.00 981,666.62 0.00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9 无锡泰伯服饰有限公司 无锡 30,000,000.00 1,177,999.76 0.00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10 江苏红豆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 20,000,000.00 785,233.33 0.00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11 无锡红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无锡 5,000,000.00 207,488.11 0.00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     1,749,323,420.27 252,749,844.72 3,512,337.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5-8409944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1幢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5-57710759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6年4月2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保证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其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保证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