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處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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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與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
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
根據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與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簽訂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不良資產轉讓協議》,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將其對公告清單所列5戶借款人及其擔保人享有的主債權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債協議、還款協議和其他相關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及實現和執行資產包內各項資產相關的全部權利和法律救濟,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方已經繳納的訴訟費、保全費,依法轉讓給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擔保人以及借款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發生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等情況的相關承債主體或清算主體。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作為上述債權的受讓方,現公告要求公告清單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擔保人及其清算業務人等其他相關當事人,從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履行主債權合同及擔保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義務或相應的擔保責任,以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對涉訴債權所主張的權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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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
2025年7月8日
附件︰不良資產明細表 基準日︰2025年5月18日 單位︰元
序號 | 債務人 | 本金 | 欠息 | 費用 | 擔保人 | 抵(質)押物 |
1 | 江蘇匯鴻國際集團土產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74,999,995.70 | 34,311,567.52 | 543,000.00 | 保證人︰江蘇正陽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朱明亮 | |
2 | 江蘇省古典建築園林建設有限公司 | 20,967,893.63 | 26,004,044.50 | 190,625.00 | 抵(質)押人︰安江 | 安江名下位于東門街42-46號房產,建築面積2326.55平方米 |
3 | 南京貽昊錦化工貿易有限公司 | 9,000,768.00 | 23,688,318.27 | 239,174.69 | 抵(質)押人︰連雲港億潤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保證人︰陳郁兵、王昊錦、王貽庫 |
連雲港億潤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連雲港贛榆青口鎮金海路7號義烏商貿城A區四層商鋪、B區三層商鋪、C區三層商鋪、D區四層商鋪、D區D1-25、D1-27、D1-36、D1-37號商鋪不動產抵押,面積合計為4577.46 |
4 | 江蘇金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8,204,068.09 | 1,492,398.49 | 0 | 抵(質)押人︰常州中大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保證人︰夏凌、周安 |
常州中大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金壇市西門大街219號商業辦公房地產全額抵押擔保,房產面積11149.44平方米,土地面積6021.8平方米 |
5 | 江蘇柏泰集團有限公司 | 27,000,000.00 | 0 | 0 | 保證人︰江蘇聯泰時尚購物廣場置業有限公司、揚州市邗江區眾成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柏萬林、王正茹、柏年斌、陳霞、柏莉 抵(質)押人︰江蘇聯泰時尚購物廣場置業有限公司 |
江蘇聯泰時尚購物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蔣王街道紅旗大街1號A-401房產,面積為15866.35平米,第二順位房地產抵押擔保 |
合計 | 140,172,725.42 | 85,496,328.78 | 972,799.69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聯系人及電話︰管先生。
聯系方式︰025-68777647。
聯系地址︰南京市中山東路303號浦發大廈。
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聯系人及電話︰丁女士。
聯系方式︰025-57710779、025-57710713、15366160718、15366160568、025-57710758。
聯系地址︰南京市北京東路42號。
注︰
1.本公告清單僅列示截止2025年5月18日的貸款本金、利息、費用余額,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並已由貸款行墊付的應由借款人及擔保人負擔的訴訟費以有關法律文書確定金額為準。
2.若債務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及(或)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或履行清算責任。若本清單中保證人名單出現遺漏筆誤的,並不意味著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對其保證責任的免除,保證人仍須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履行保證責任。
3.清單中“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擔保人的擔保範圍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為準。如公告中債務人、債權金額、擔保人等信息與事實不符的,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