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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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3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依法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特公告通知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25年1月14日
附件:不良资产明细表 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借款人 | 本金 | 欠息 | 费用 | 担保人 | 抵质押物 |
1 |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 1,974,799,690.89 | 1,478,688,625.59 | 172,557.00 | 保证人:袁亚非、三胞(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动点无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抵押人: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和县龙泉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质押人: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派普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动点无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中森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抵押物1: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南京市软件大道68号的集团总部大楼作抵押担保,房产建筑面积49605.21㎡,土地使用权面积90031.70㎡。 抵押物2:和县龙泉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安徽香泉镇七联小团山土地抵押担保,土地使用权面积455328㎡。 质押物1:由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7.96%)和派普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股82.04%)持有的北京乐语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计100%股权质押。 质押物2:由北京动点无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 质押物3:南京中森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1400万股宏图高科股票(股票代码600122)质押担保。 |
2 | 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 | 169,165,312.22 | 46,822,600.97 | 57,579.66 | 保证人:袁亚非 抵押人: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森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抵押物1: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南京市太平北路106号华能大厦四至七层作抵押担保,房地产建筑面积2317.67㎡ 抵押物2: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南通市南大街40号中央大厦商业楼一层04室、06-11室、15室、17-18室、21室、26-29室作抵押担保,房地产建筑面积1448.07㎡ 质押物1: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持有的华泰证券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作质押担保 质押物2:南京中森泰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其持有的宏图高科11087506股无限售流通股票作质押担保 |
3 | 无锡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65,156,440.00 | 21,553,887.88 | 1,430,467.00 | 保证人: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清平 抵押人:无锡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无锡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运河东路与学前西街交汇处(2006-48号I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商住,土地使用权面积20702.4㎡ |
合计 | 2,409,121,443.11 | 1,547,065,114.44 | 1,660,603.6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联系人:钟经理
联系电话:025-84207888-60941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148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联系人:史先生
联系电话:025-57710664、025-57710758
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4年10月31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担保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其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保证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