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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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4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依法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特公告通知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25年1月27日
附件:不良资产明细表 基准日:2024年10月24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借款人 | 本金 | 利息及费用余额 | 担保人 | 抵质押物 |
1 | 康博达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31,400,000.00 | 相应利息及费用 | 抵押人:康博达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南通华硕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顾佩菊、徐善兰、周柄高、周建高 |
康博达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门市悦来镇新城西路69号的工业用房及土地,建筑面积21138.79㎡、土地面积27277㎡。 |
2 | 江苏大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400,000.00 | 相应利息及费用 | 抵押人:徐四枝、冯其敏 保证人:徐四枝、冯其敏 |
徐四枝、冯其敏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1060弄48号301室的公寓提供抵押担保,房屋建筑面积55.65平方米,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8平方米。 |
3 | 南通市信誉兴贸易有限公司 | 2,700,000.00 | 相应利息及费用 | 抵押人:顾桂华、戴如英、陈小娟、张宝谦 保证人:陈志永、颜珊珊 |
抵押物1::顾桂华、戴如英名下位于南通市崇川区金辉花园25幢508室、阁楼08室、车库19室(土地性质出让,用途住宅,建筑面积91.94平方米,阁楼57.52平方米、车库27.79平方米); 抵押物2:陈小娟、张宝谦名下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公园南苑22幢204室(土地性质出让,用途住宅,建筑面积124.73平方米)。 |
4 | 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26,300,000.00 | 相应利息及费用 | 保证人:南通华硕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炳高、顾佩菊、王科文、周波 | / |
合计 | 62,800,000.0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33号及329号-2金奥国际中心。
住所地: 025-84789939。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联系人:吴经理。
联系电话:025-57710651、025-57710758。
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4年10月24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担保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其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保证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