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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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信金融资产浙江分公司联系人:金先生 电话:0571-87836727
宁波金融资产联系人:桑女士 电话:0574-87819189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6日
基准日:2023年8月23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余额 | 利息 | 代垫费用 | 共同还款人/保证人 | 抵押物 |
1 | 宁波德伟州立进出口有限公司 | 49,900,000.00 | 5,528,143.94 | 0 | 保证人:浙江恒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剑 | 宁波恒威精机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号的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28541.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4877.1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5000万元,第一顺位。 |
2 | 浙江恒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55,000,000.00 | 537,777.79 | 0 | 保证人:浙江恒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剑 | 宁波恒威精机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2号的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28541.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4877.1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6000万元,后顺位抵押。 |
3 | 宁波神舟学校 | 41,740,000.00 | 408,148.16 | 0 | 保证人:浙江恒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剑 | 1、宁波恒一信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碶闸街25弄39、73号3-1的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3617.5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904.09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2604万元,第一顺位; |
2、宁波恒威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君湾中心1幢2、3号-1-2,1-2的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591.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569.38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合计508万元,后顺位抵押; | ||||||
3、宁波恒威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君湾中心1幢1、6号-1-1,1-1,2-1,2+1-1的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1652.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1571.19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合计1250万元,后顺位抵押; | ||||||
4、宁波恒威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君湾中心1幢5号1-3的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200.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180.43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合计172万元,后顺位抵押。 | ||||||
4 | 浙江恒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81,621,808.88 | 12,986,012.93 | 5,000.00 | 共同还款人:宁波斯迪尔工贸有限公司、宁波恒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宁波德伟州立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 宁波恒一信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拥有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碶闸街、大沙泥街、富茂大厦总计550套房产抵押,建筑面积合计8694.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2172.66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合计8245.42万元。(550套房产均有单独不动产权证书,单独进行抵押登记,每套房产具体面积信息、最高抵押金额以各自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明为准) |
保证人:浙江恒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恒一信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德伟州立进出口有限公司、杨剑 | ||||||
5 | 宁波市海曙区格林幼儿园 | 9,659,000.00 | 633,542.40 | 0 | 保证人:浙江恒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剑 |
宁波恒一信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碶闸街25弄39、73号,富茂大厦1、2号的70套房地产,建筑面积898.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24.48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965.91万元。(70套房产均有单独不动产权证书,单独进行抵押登记,每套房产具体面积信息、最高抵押金额以各自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明数据为准) |
注:1、清单中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统称为担保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借款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8月23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