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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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下属分支行对公告清单所列3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依法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并积极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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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25年4月15日
附件:不良资产明细表 基准日:2025年1月13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借款人 | 本金 | 利息 | 费用 | 担保人 | 抵质押物 |
1 | 无锡英聚房地产有限公司 | 68,737,178.06 | 8,011,459.57 | 448,418.00 | 保证人: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抵押人:无锡英聚房地产有限公司、无锡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嘉御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宝龙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抵押物1:无锡英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以东、新华路两侧(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2055.5㎡; 抵押物2:无锡英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以东、新华路两侧(C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36893.1㎡; 抵押物3:无锡英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龙谦嘉园等68套的住宅房产,房产建筑面积合计8119.39㎡; 抵押物4:无锡英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4-9号等4套的商业房产,房产建筑面积412.18㎡; 抵押物5:无锡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旺庄路188-1096号等8套的商业房产,房产建筑面积505.43㎡; 抵押物6:无锡嘉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龙业世家B区2号楼、5号楼等391套的公寓房产,房产建筑面积16110.24㎡; 抵押物7:天长宝龙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长市金集路西侧、炳辉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其他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38283㎡; 抵押物8:天长宝龙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长市秦栏路东侧、炳辉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69475㎡; 抵押物9:苏州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288号宝龙城市广场商业街等167套的商业房产,房产建筑面积10254㎡。 |
2 | 南京雨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52,329.65 | - | - | / | / |
3 | 江苏瑞美福实业有限公司 | 8,500,000.00 | 585,819.77 | 35,789.00 | 保证人:丹阳新华美塑料有限公司、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杨纪财、王春英、杨军、杨勇、陆美娣、唐旭明、唐静影 | / |
合计 | 77,289,507.71 | 8,597,279.34 | 484,207.0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马经理
联系电话:13858907808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和泰大厦5楼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联系人:史先生
联系电话:025-57710664、025-57710758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2号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5年1月13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担保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其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保证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