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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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

2026-05-06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中信金融资产湖北分公司”)拥有对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商贸”)、芜湖美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创”)、湖北美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美筑”)的债权资产,拟对该资产进行处置。现公告如下:

  一、资产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3月26日,债权金额合计30,430.09万元,其中重组债务本金19,974.19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0,440.84万元、违约金15.06万元(资产详细情况参见附件《债权明细表》)。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按照还款协议、担保合同等合同的约定,和生效法律文书等计算。公告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原已签署的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准。债务企业位于武汉市。

  二、交易条件

  要求竞买人信誉良好,有付款能力且交易资金来源合法,能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等有关联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宜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四、处置方式

  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清收、诉讼追偿、债务重组、公开转让等。如采取公开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户或打包处置,整体或其中任意资产与其他符合转让条件的资产组合打包处置。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受理上述资产处置有关的异议和咨询。

  六、联系方式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谭经理、杨经理,联系电话:027-88319045。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阳女士,联系电话:027-88318257。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2026年5月6日

附:

债权明细表

基准日:2026年3月26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重组宽限补偿金 违约金 债权合计 抵、质押物 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1 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芜湖美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美筑置业有限公司 19,974.19 10,440.84 15.06 30,430.09 1.芜湖美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以东、文津西路以北面积108,628平方米(162.94亩)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皖(2019)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268754号】; 2.博罗名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显岗村林场“名流幸福庄园”一期1-15号建筑面积为14,430.34平方米、土地面积为70,734平方米住宅; 3.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芜湖美创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4.泰宇商贸开发建设的“美好名流汇”K4地块项目车位收益权(登记证明编号:17925412002197872285); 5.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美好智造(金堂)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6.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岳阳市美建装配式预制构件公司100%股权;
7.武汉美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美阖分别持有的湖北美筑置业有限公司70%、30%股权;
8.武汉正华利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70%股权。
抵押人:芜湖美创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博罗名流实业有限公司; 质押人: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美阖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正华利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道明、王萍。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等债权余额,基准日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应支付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由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
    4、清单中债务人、债务金额、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抵质押物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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