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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中信金融资产湖北分公司”)拥有对大连万达体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连万达体育”)、武汉楚河汉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楚河汉街文旅”)债权(下称“标的债权”),拟对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7月20日,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173,224.27万元,其中本金162,900万元、利息及复利10,324.27万元(债权详细情况参见附件《债权明细表》)。利息、复利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按照《信托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的约定,和生效法律文书等计算。公告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原已签署的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准。债务企业位于大连市、武汉市。
为保障标的债权安全,除《债权明细表》载明的担保措施外: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华达玖号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6%合伙份额,武汉华达玖号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楚河汉街文旅90%股权。楚河汉街文旅系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与东沙大道交汇处“万达御湖汉印”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主体。
二、交易条件
要求竞买人信誉良好,有付款能力且交易资金来源合法,能承担购买标的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等有关联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方的股东及实控人与债务企业、担保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能够提供充足依据证明其失信记录或限高记录已依法消除的除外),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项目处于违约状态以及存在其他不合规行为的自然人、企业及其实控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宜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四、处置方式
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清收、诉讼追偿、债务重组、公开转让等。如采取公开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户或打包处置,整体或其中任意资产与其他符合转让条件的资产组合打包处置等。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受理标的债权处置有关的异议和咨询。
六、联系方式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赵经理、黄经理,联系电话:027-88316326。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阳女士,联系电话:027-88318257。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1号。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2026年7月24日
附:
债权明细表
基准日:2026年7月20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债务人 | 本金 | 利息及复利 | 债权合计 | 抵、质押物 | 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
| 大连万达体育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楚河汉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162,900 | 10,324.27 | 173,224.27 | 1.楚河汉街文旅名下武汉中央文化区K2地块土地(抵押范围不包含1号楼、2号楼、S1商铺、S2商铺、S3商铺、S9商铺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价值,及该宗地中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土地价值); 2.楚河汉街文旅名下K7-3办公楼、K7-S2商业、K7-S3商业、K6-S5商铺、K7-S7商铺所对应的土地; 3.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对楚河汉街文旅的应收股利1,390,000,000.00元,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运营管理中心质押的对楚河汉街文旅的应收账款123,129,602.00元,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质押的对楚河汉街文旅的应收账款902,727,239.59元,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区分公司质押的对楚河汉街文旅的应收账款569,639,099.81元; 4.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持有的楚河汉街文旅10%股权。 | 抵押人:武汉楚河汉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出质人: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运营管理中心、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区分公司、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健林。 |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利息及复利等债权余额,基准日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应支付的利息及复利、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由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
4、清单中债务人、债务金额、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抵质押物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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